(24)民主是人治的对立面,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和看法的改变而改变是法制的基本要求。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及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其次,宋代出现了新的律学形式,即法律歌诀。
因为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律学发展的最高峰在唐代,如前所列的两种观点虽对中国古代律学的发展轨迹有不同认识,但对唐代是中国古代律学最高峰并无分歧。罪同者,谓推其过恶,情与相类,权其轻重,实与相等,其罪既同,不必更论,故称罪同者,至死不减等也。在此一时期,律学与经学尚无任何瓜葛。(2)诠释法律条文,这是绝大多数律学作品的主要内容。这些法家的著作,其全部的内容,无不是在说明如何取得国王的信任,如何把国家弄得安定富强,如何治国第一必须重用法律,而不是对一些实质的法律问题,有若何深刻的探讨。
《汉书》《晋书》《隋书》等史书对此有非常多的记载。内容提要:律学是中国式的法学,是古代法律人实践智慧的结晶,发掘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优秀传统,无论如何也绕不开律学。如两汉时官吏尚未分途,公卿多起自小吏,而人才之盛、吏治之隆,后世莫能及(49),其后官吏分途,儒吏分流,吏员上升的渠道被堵塞,而儒生不需先为吏即可当官,结果是一方面吏强官弱,另一方面吏员因失去上升的阶梯而日益失落和堕落。
同时,官和吏各自构成两个地位悬殊尤其又不相流通的行政职级和社会阶层:吏的地位越加低微,社会对他们的歧视日益加深,官与吏的选任、迁转、离职实行分类管理,由吏入官的途径实际上已被堵塞,可谓一入吏门深如海,从此难成正途官。这一方面使儒生官员心安理得地淡化专业精神,远离具体行政事务。以道变法者,君长也(29),君据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30)。对他人一副热情大度的模样,对自己的父母妻儿却刻薄无情,粗俗无礼,随意呼喝叱骂。
(51)司马迁:《史记》(第六册),中华书局,1959年,第2013页。与官尊吏卑相对应的却是实践中吏强官弱、与胥吏共治天下等矛盾现象。
儒家的准则是,一个有教养的人不是一件工具,这与西方人的特定职业意识完全格格不入,体现了个人全面自我完善的道德理想,因而阻碍了职业教育和专业能力的发展,也阻碍了它们的普遍适用性。儒家对出自君的制定法的评价并不高,不可以经国定分,有良法而乱者,有之,(25)认为由知识精英出任的官僚才是国家善治的关键。儒家士道与法家吏道的融合、贯通和互补,正可为此提供一种思路。官僚行政能力之强弱,惟有在行政实践中才能得以充分展现和检验。
二是因为仁义孝悌等私德与国家行政毫不相干,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正如忠臣未必是孝子,孝子未必为忠臣。官吏分途在古代中国同时也是儒吏分流的过程,其最终造就了官吏两分、儒吏两分的官僚结构,地位较高的品官基本上固定由儒学士子通过察举、九品中正、科举等方式直接担任,数量众多的吏职则从平民中选拔。在近代西方,官僚制政府出现的同时也伴随着多层次、专业化、数量庞大、等级森严的金字塔式的官僚体系的出现。每观商鞅、韩非、李斯等法家代表人物的行事风格及悲惨结局,令人忍不住联想是否与其过度专业化、功利化的知识体系有关。
‘君子不器这个基本原则的意思是:他是自我目的,而不像工具那样派一种专门用场的手段④,职业官僚群体固然是应行政事务的复杂化、专门化而产生的,但担任官职的个人绝不应沦为处理兵刑钱谷、唯务奉法行令的行政工具。严于取,则豪杰之老死丘壑者多矣。
(4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2004年,第5386页。(39)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徐规定点校,中华书局,2000年,第111页。
宰相必起于州部的由吏入官、由基层逐步晋升的任官模式,正暗合了官僚科层制和理性行政的内在规律:官僚的行政能力,惟有在行政实践尤其是治民而非治官的基层行政实践中才能真正养成。总之,儒家要求官僚具有全面的品德修养,不但要具备其任职所需的职业公德,还要具备堪为他人楷模的私德。⑦王先谦:《荀子集解》(上),沈啸寰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年,第67页。要想通过问答题测验,至关重要的是一手漂亮的书法、完美的文体和严格以经籍为取向的信。名生于高官,而毁起于卑位(55)。由此,士道被指责为导致儒生官员行政能力低下的罪魁祸首,并进一步被强化其本来就有的迂腐、不实用的标签。
就行政过程而言,法家强调仁之不可以为治,主张吏于民无爱(24),要求官僚舍弃无谓的同情、怜悯、自责、不安等情感,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一心一意谋求国家利益。当然,博并非否定专业性,而是对专业性的超越。
传统乃至近代中央集权政府的共同特点是,在地方政治实体被摧毁或者被剥夺了大部分公共权力之后,政府直接面对以往从未直接面对过的巨量的区域和人民,直接管理急速膨胀以及高度专业化的行政事务,安全和效率成为优先的行政考量,一个数量庞大、分层分类、守法守纪、具有服从精神的专业化官僚群体成为治理的急需。⑥王先谦:《韩非子集解》,钟哲点校,中华书局,1998年,第430页。
相反,过度专业化意味着以有用还是无用的绝对功利的视角看待一切事物,它把包括人在内的一切都视为可能的工具,从根本上缺乏对他人的理解、尊重和关怀,由此,也必然经常表现出极度的自私、冷漠和凉薄。(52)在饱读圣贤书、以王佐自任的儒家士子看来,催科、抓贼、督促工程这样的细务本来就不应该让他们来做,长年趋走承顺、拜迎官长,更是有失身份之事,只言小邑无所谓,公门百事皆有期。
(42)盛康:《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二八《吏政十一·吏胥》,文海出版社,1980年,第2854-2855页。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记载的汉成帝时东海郡郡吏师饶,一年到头大部分时间是在郡内外出差旅行、接洽公务、坐署理事,极少休假。劳苦之事则争先,饶乐之事则能让(12)。(43) 这种观点很容易让人将儒生官员行政能力低下与儒家的士道理论联系起来,因为士道要求官僚的知识结构中,人文知识确实要多于专业知识,以诗词歌赋或经义为内容的科举考试,正是儒学成为主导意识形态后士道制度化的表现之一。
(43)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二卷上册),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194页。(28)(29)许富宏:《慎子集校集注》,中华书局,2013年,第17页,第78页。
吏员工作业绩评价机制,确保吏员的工作能得到客观评价,业绩能被全面认可,而不是做出了成绩就被上级抢走,出了事就一人担起所有责任。综上所述,儒家期待的职业官僚,是符合其标准和要求的君子或士君子,博闻强识而让,敦善行而不怠,谓之君子(33)。
然而,对公务人员来说,职业道德和个人私德真的可以截然分开吗?众所周知,在当代中国,作风问题必然导致经济问题是官员腐败的一条基本定律,而作风问题很多一开始只是官员个人私生活的问题,作风不正往往源自官员的价值观的不正和道德感的缺失,如过分追求物质享受导致享乐主义,情趣低俗导致相互攀比、铺张浪费,对家庭缺乏责任感导致私生活腐化,家风不正带动家人腐败。总之,在处士横议的争鸣时代,儒法两家尤其是法家对其官僚理论的阐述不免带有极而论之的特点,但这不应妨碍后人在法制实践中将其融会贯通,重构出一种适应于新时代国家治理的官僚理论。
官受社会尊重,吏被社会歧视。于此,儒家虽不能不承认制定法为国家治理之必需,却又坚持认为制定法之上存在一种更全面更正义的高级法即礼,认为礼是人道的表达,是传统的延续,是王道政治的制度载体,因此,礼高于制定法,礼指导制定法,礼解释制定法,礼甚至可以在一定情形下取代制定法而适用。职业公德和个人私德之间并非真的可以完全分开,公务人员的职业公德和个人私德是一个一致的、有机的整体。此种关于官僚的理论,本文称其为吏道。
春秋战国之世,适应公共事务规模化、复杂化、专门化的发展趋势,普遍、统一、确定、规范化的制定法取代西周时期那种介于俗法之间、相对不够分化不够规范的礼,日益成为国家治理的主要依据和准则。经世济用,邦有道,谷,不仕无义(11)。
人格魅力不是一个空洞的名词,乃是一个累积的过程,需要知识、气质和品德的积累,只有用心学习探悟真知,不断读书涵养心灵,才能使自己时常坦荡荡而非常戚戚,才能获得他人的长久尊重,累积出能感召众人的人格魅力。地铁站的女保洁员因为捡拾并售卖乘客丢弃的一卡通充值发票,而被有司以非法出售发票罪提起公诉,最后获刑十个月(48)。
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新时代,政府公务人员应该具备何种素质?党和国家应如何选拔并有效管理公务员队伍?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和法家对新兴职业化官僚的知识结构、品德修养、仕宦作为、守法用法进行过充分的论述和争辩,建构了传统官僚法制理论的基本框架,提出了许多富有启发意义的观点,有助于厘清今人之惑,为回答上述问题提供思路。在处士横议的争鸣时代,官僚制和职业化官僚这样一种崭新的、势不可挡的社会现象,势必引起百家特别是以救世为己任的儒法两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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